医保须知

新农合工作人员六条禁令
    一、严禁挤占、挪用、抽逃、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二、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三、严禁不按病情需要收治住院病人,有意放宽住院标准或延长住院时间。
    四、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
    五、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
    六、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参合农民住院应持那些证件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贴照片并盖章。
    2.身份证、户口薄(电脑打印)。
    3.各县、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介绍信,并加盖县、区级农合办转诊公章。急诊住院时可先收治,同时告知并督促病人三天内补齐证件,诊断证明、农合证、身份证、(新生儿要有出生证明)、户口簿到农合办转诊,转诊后到医院住院处11号、12号农合窗口登记并接收信息。
    参合农民住院不予报销的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美容、整形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非正常转诊的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统一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全省统一为20万元。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哪些意外伤害可以报销?报销需要哪些手续?
    田间劳作造成的外伤、因疾病自行摔伤、无人赔付的车祸、摔伤以及后期治疗取内固定物(车祸需交警部门证明无赔付)
   (1)转诊时需携带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村委证明、知情人证言证明(两人以上签字按手印),到县、区农合办开转诊信。
   (2)出院报销需携带诊断证明、出院证、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村委证明、知情人证言证明(二人以上签字按手印),县、区农合办转诊信、病例复印件、领款人身份证件,到县、区农合办报销。
    新农合月报帐日期

    每月21号,住院处向各县拨付申请补偿款,不办理出院结账。
    新农合生育补偿
    对参合孕妇计划内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新农合定额补偿450元,剖宫产定额补偿1600元。保胎及终止妊娠均不属于补偿范围。
    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患儿母亲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以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医保基本政策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是维护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权利的重要保证。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城镇居民基金实行个人和财政补贴方式缴纳。
    三、筹资标准
城镇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如下:


    四、享受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按以下比例报销:
        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减半。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用本人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院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部门结算.              
    五 、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以保障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患重症慢性疾病,符合驻地劳〔2000〕12号《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的病种及相应条件的,可以向医保部门申请鉴定重症慢性病,经医保专家委员会复查,会审确认后,发给“
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在选定医院就诊,统筹基金只支付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非认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认定的病种,长期门诊药物支持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75%,城镇居民70%。
    七、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和分流病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报销,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驻政〔2011〕75号)文件精神,因病情需要并且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需要从县区转至市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应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其统筹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结算。
    八、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放化疗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不再设起付标准。
    九、对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而直接导致非疾病性伤害的外伤病人。首诊(经治)医师应在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中对外伤病例的事发时间、地点、原因、致伤机制作出详细记录。由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受伤经过、证人、证言等),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后,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积极送伤者到定点医院就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定点医院,先垫付治疗所需费用,同时填写《工伤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两份,并在24小时内通知或报送市局工伤科和工伤保险管理处。
    十一、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
    1)职工:市级医院正常分娩1000元/例,剖宫产2600元/例,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例。
    2)居民:市级医院正常分娩600元/例,剖宫产1200元/例。一次生育多一胎增加100元。
    十二、医保手册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必须持有医保手册及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险手册》、IC卡转借他人或持他人手册、IC卡冒名就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医疗保险手册》、IC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应妥善保管,不慎丢失的,要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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